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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天华、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5民初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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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5民初98号
  • 案件名称

    龚天华、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龚天华;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98号原告:龚天华,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安仁路北侧(东兴公馆)2幢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96QWH7N。法定代表人:林细苟。原告龚天华与被告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龚天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龚天华负担。审 判 长  宋 彦审 判 员  张 葳审 判 员  赵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阮志军书 记 员  彭 英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98号原告:龚天华,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安仁路北侧(东兴公馆)2幢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96QWH7N。法定代表人:林细苟。原告龚天华与被告分宜素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龚天华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龚天华负担。审 判 长  宋 彦审 判 员  张 葳审 判 员  赵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阮志军书 记 员  彭 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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