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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歧杰、刘子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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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227号
  • 案件名称

    王歧杰、刘子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歧杰;刘子尧;刘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227号原告:王歧杰,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倩,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子尧,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告:刘婷,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原告王歧杰与被告刘子尧、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王歧杰向本院提出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歧杰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歧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歧杰负担。审 判 员  黄睿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尹业宏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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