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歧杰、刘子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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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227号案件名称
王歧杰、刘子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歧杰;刘子尧;刘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227号原告:王歧杰,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倩,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子尧,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告:刘婷,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原告王歧杰与被告刘子尧、刘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王歧杰向本院提出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歧杰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歧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歧杰负担。审 判 员 黄睿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尹业宏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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