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个喷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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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5174号案件名称
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个喷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个喷印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5174号原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一个喷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巨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卓书记员 宋莉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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