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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睿、李轶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恢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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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恢62号
  • 案件名称

    曾睿、李轶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曾睿;李轶;张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曾睿,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李轶,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执行人:张亮,男,1993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曾睿与被执行人李轶、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睿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李轶、张亮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312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必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博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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