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元东、陈鹏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保7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保710号案件名称
牛元东、陈鹏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牛元东;陈鹏;林秀美;威海龙富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保710号申请人:牛元东,男,住威海市文登区。被申请人:陈鹏,男,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林秀美,女,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威海龙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东路南、威青高速东。法定代表人:林秀美。申请人牛元东与被申请人陈鹏、林秀美、威海龙富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牛元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鹏、林秀美、威海龙富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49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鹏、林秀美、威海龙富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9月15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鹏、林秀美、威海龙富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福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瑞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