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丽、杜小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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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706号案件名称
柏丽、杜小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柏丽;杜小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柏丽,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四川省蓬溪县,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杜小娇,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丽与被执行人杜小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2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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