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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华、王景芝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287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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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287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胡华、王景芝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胡华;王景芝;上海翌丰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陆新红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2870号之二原告:胡华,女,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王景芝,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上海翌丰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商蔡路15号1幢302室。法定代表人:陆新红。被告:陆新红,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胡华、王景芝诉被告上海翌丰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陆新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胡华、王景芝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华、王景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王景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华、王景芝承担。审 判 员 刘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慈悦书 记 员 袁依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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