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华、王景芝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12民初287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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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民初2870号之二案件名称
胡华、王景芝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胡华;王景芝;上海翌丰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陆新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2870号之二原告:胡华,女,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王景芝,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上海翌丰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商蔡路15号1幢302室。法定代表人:陆新红。被告:陆新红,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胡华、王景芝诉被告上海翌丰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陆新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胡华、王景芝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华、王景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王景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华、王景芝承担。审 判 员 刘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慈悦书 记 员 袁依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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