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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小锦、耿志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4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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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4030号
  • 案件名称

    闫小锦、耿志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闫小锦;耿志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4030号申请执行人:闫小锦,女,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耿志永,男,汉族,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闫小锦与耿志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还款事项达成协议,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22执4030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如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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