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小锦、耿志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40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4030号案件名称
闫小锦、耿志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闫小锦;耿志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4030号申请执行人:闫小锦,女,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耿志永,男,汉族,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闫小锦与耿志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还款事项达成协议,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22执4030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如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81执511号 下一篇 中维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马姗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