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维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马姗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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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199号案件名称
中维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马姗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维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马姗姗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中维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邵进宝。被执行人:马姗姗,女,1989年1月31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申请执行人中维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马姗姗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6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姗姗支付申请人租金12745.4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用248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马姗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姗姗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马姗姗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1日上午9时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马姗姗住所地附近走访。据附近居民称,被执行人马姗姗已经不在此居住,不知道马姗姗的下落。5、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马姗姗(身份证号码:1306041989××××××××)限制其高消费。6、本院干警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维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标的款为租金12745.4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用2488元,已履行到位0元,未履行到位租金12745.4元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用2488元,。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姗姗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马姗姗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梁 政审判员 杨健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孝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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