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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381执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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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511号
  • 案件名称

    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381执511号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春宇、周艳霞、侯子阳、赵楠、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宁海城金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宇、周艳霞、侯子阳、赵楠、海城市国旭百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94825.3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李冬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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