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川支行、扬州贝贝塑胶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4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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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479号之二案件名称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川支行、扬州贝贝塑胶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川支行;扬州贝贝塑胶有限公司;扬州市宇轩文体用品厂;扬州加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单荣政;谢大勇;唐学玉;谢健;袁丽君;闻永香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4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川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曹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谦,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扬州贝贝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谢大勇。被执行人:扬州市宇轩文体用品厂,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唐学玉。被执行人:扬州加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单荣政。被执行人:单荣政,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谢大勇,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唐学玉,女,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谢健,男,198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袁丽君,女,198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闻永香,女,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贝贝塑胶有限公司、扬州市宇轩文体用品厂、扬州加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单荣政、谢大勇、唐学玉、谢健、袁丽君、闻永香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012执14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峰审判员 田鲁敏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国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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