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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2民初6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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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民初6926号
  • 案件名称

    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6926号原告: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汇通财富广场2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G4XT7M。法定代表人:过家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员工。被告:代某,女,202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保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潮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2民初6926号原告: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汇通财富广场2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G4XT7M。法定代表人:过家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员工。被告:代某,女,202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昊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保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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