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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赣榆区青口镇名门歌舞厅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07民初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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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苏07民初64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赣榆区青口镇名门歌舞厅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赣榆区青口镇名门歌舞厅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4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纯,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榆区青口镇名门歌舞厅,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经营者:熊立枝。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赣榆区青口镇名门歌舞厅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损失1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缴3107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宝审 判 员 程 晨审 判 员 卞俏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昌勇书 记 员 房奕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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