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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会、王家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再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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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再62号
  • 案件名称

    王家会、王家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家会;王家明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再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家会,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张秀琴(系王家会之妻),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生,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家明,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家会因与被申请人王家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津02民申13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家会的法定代理人张秀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生,被申请人王家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家会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家明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王家明承担。理由是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错误,王家会不构成不当得利。王家明辩称,对王家会的身体情况并不明知,一审判决送达程序合法且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王家会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王家会为无行为能力人,在一审中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业香审 判 员 王广利审 判 员 吴文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春颖书 记 员 李佳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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