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会、王家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再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再62号案件名称
王家会、王家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家会;王家明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再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家会,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理人:张秀琴(系王家会之妻),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生,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家明,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家会因与被申请人王家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津02民申13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家会的法定代理人张秀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生,被申请人王家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家会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家明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王家明承担。理由是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错误,王家会不构成不当得利。王家明辩称,对王家会的身体情况并不明知,一审判决送达程序合法且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王家会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王家会为无行为能力人,在一审中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业香审 判 员 王广利审 判 员 吴文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春颖书 记 员 李佳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贺彩苑、高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129号 下一篇 王金鑫、延安吉丰鑫满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3民初1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