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彩苑、高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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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5129号案件名称
贺彩苑、高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贺彩苑;高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129号 原告贺彩苑,女,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彩苑诉被告高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贺彩苑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芳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郑莉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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