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亮亮、高海峰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3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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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360号之一案件名称
郝亮亮、高海峰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郝亮亮;高海峰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亮亮,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高海峰,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亮亮与被执行人高海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金国水银行存款、网络资金83450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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