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自海、毛菊云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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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920号案件名称
石自海、毛菊云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石自海;毛菊云;舒象国;舒孝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920号申请执行人:石自海,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毛菊云,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象国,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舒孝兵,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申请执行人石自海、毛菊云与被执行人舒象国、舒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1224民初206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证券、理财类收益保险登记信息;于2021年4月28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舒象国有位于溆浦县(天和大酒店)101、901、701、1002、1001、801、601室(权证号码:溆00028449、溆00028450、溆00028451)25%产权,因以上不动产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设定有抵押,本院暂不予处置,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舒孝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4月28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溆浦营业部查询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26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奉志辉审判员 贺 蕾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建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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