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岩泰电器物资经销处、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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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163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岩泰电器物资经销处、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岩泰电器物资经销处;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岩泰电器物资经销处,住凤城市凤泽大市场院内5号库房79号。经营者:安岩,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区团山街142号。法定代表人:王业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岩泰电器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待处理变现制定分配方案后,统一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1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丽芳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公布日期2011.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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