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淼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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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初2685号案件名称
淮南淼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淮南淼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初2685号原告:淮南淼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东津村卧龙山路1号唐山建筑公司办公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4MA8MY9NU3W。法定代表人:杨天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文,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某某,女,1996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淮南淼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淮南淼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南淼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顾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黄宏书 记 员 郁琦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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