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黎雅、于新勇、姜晓显、吴亚芳、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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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999号案件名称
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黎雅、于新勇、姜晓显、吴亚芳、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黎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99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志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锦,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明,男。被执行人:姜黎雅。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姜黎雅、于新勇、姜晓显、吴亚芳、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姜黎雅未履行本院(2020)沪0101民初1805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华纺和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姜黎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等查询,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沪C9XXXX东风雪铁龙牌的车辆,期限两年,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3年8月25日,因尚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本院另于2021年9月3日轮候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某某镇某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也未要求本院进行户籍地传统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吴 乐审 判 员 张 强法官助理 赵喆晨书 记 员 赵喆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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