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鹏举、戴长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03执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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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3执673号案件名称
高鹏举、戴长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鹏举;戴长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0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高鹏举,男,1987年9月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戴长峰,男,1978年9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申请执行人高鹏举与被执行人戴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苏120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戴长峰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人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其国有土地房产被多个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该国有土地房产。其所有的机动车辆未能实际控制。3、本院2021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6月8日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在2021年9月17日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仍没有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反映被执行人债务较多,长年在外。7、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省内其他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20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刘安丰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益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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