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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纳百川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津02民辖终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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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辖终266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纳百川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海纳百川广告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辖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海纳百川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翔纬路瑞海名苑8-2303-27。法定代表人:王晓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博,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中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座3层G-301-04。法定代表人:韩松,董事长。上诉人天津市海纳百川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中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5民初17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天津市海纳百川广告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双方就线下媒体发布签订合同,广告发布形式为车体广告,双方对管辖并无约定,涉及车辆运营地点为天津市蓟州区,故本案的实际履行地为天津市蓟州区,且本案后期涉及取证问题,考虑后期审理工作的便利性,本案应进行移送。被上诉人天津市中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天津市中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据《车体广告发布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天津市海纳百川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服务费。本案当事人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关于管辖法院抑或合同履行地的明确书面约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处于一审被告地位的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河北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均勇审判员  苏美玉审判员  王伟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铎臻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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