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正茂、李维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6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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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3执60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杜正茂、李维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杜正茂;李维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正茂,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执行人:李维英,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正茂与被执行人李维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库车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新2923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李维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维英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李维英的银行账户存款,依法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并划拨2209.7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杜正茂。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维英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查询,查得×××车辆一辆,因无法确定车辆位置,遂依法对车辆手续进行查封。本院前往库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维英名下房产,经查其名下无登记房产信息。本院前往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库车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车支公司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前往阿克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李维英名下有位于阿克苏市栏杆路商铺三套,并依法予以查封(轮候)。综上因被执行人李维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杜正茂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江审判员 阿力木江 买买提审判员 阿里木 库尔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舜书记员 李天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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