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陈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7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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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7731号案件名称
王某1、陈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某1;陈某;王某2;王某3;王某4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7731号原告:王某1,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陈某,女,193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王某2,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王某3,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王某4,女,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扬州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陈某、王某2、王某3、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颜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贺诗磊书 记 员 钱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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