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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陈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7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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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7731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陈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陈某;王某2;王某3;王某4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7731号原告:王某1,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陈某,女,193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王某2,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王某3,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王某4,女,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扬州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陈某、王某2、王某3、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颜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贺诗磊书 记 员  钱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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