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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丰寿、陈永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1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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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1000号
  • 案件名称

    陈丰寿、陈永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丰寿;陈永江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陈丰寿,男,194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老黑山镇。被执行人:陈永江,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市老黑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丰寿与被执行人陈永江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永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永江的银行存款6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贺佳书 记 员 周家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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