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福强、毛洪武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民终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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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民终1583号案件名称
毛福强、毛洪武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毛福强;毛洪武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民终1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福强,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伟,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洪武,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上诉人毛福强因与被上诉人毛洪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毛福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朱建军审 判 员 许 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钟贻云书 记 员 胡荣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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