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毛福强、毛洪武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民终15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民终1583号
  • 案件名称

    毛福强、毛洪武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毛福强;毛洪武
  • 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民终1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福强,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伟,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洪武,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上诉人毛福强因与被上诉人毛洪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毛福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朱建军审 判 员  许 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钟贻云书 记 员  胡荣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