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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仁海、戴德乾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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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486号
  • 案件名称

    莫仁海、戴德乾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莫仁海;戴德乾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莫仁海,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忻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靖飞,广西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德乾,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莫仁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戴德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戴德乾支付台班费33170元、拖车费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6月13日起以341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360元及申请执行费413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情况,除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戴德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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