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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1、陈和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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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248号
  • 案件名称

    郑某1、陈和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郑某1;陈和安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1,男,201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理人:郑某2,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郑某1之父。被执行人:陈和安,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郑某1与被执行人陈和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湘0703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和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某1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郑某1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和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之后,分别于2021年6月9日、2021年9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陈和安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和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郑某1,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和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某1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到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077.46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8077.4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平审 判 员 郑 丹审 判 员 周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阳阳书 记 员 赵 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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