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673号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23号华晨金茂尚都1708号。法定代表人:谢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过一龙,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宏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易 珊书 记 员 王婕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