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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长沙市雨花区百城康祺健身会所双塔国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11民初1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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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559号
  • 案件名称

    李玲、长沙市雨花区百城康祺健身会所双塔国际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玲;长沙市雨花区百城康祺健身会所双塔国际店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11民初12559号原告:李玲,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百城康祺健身会所双塔国际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与圭塘路交汇处西北角双塔国际广场商业裙四楼整层。经营者:谭微。原告李玲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百城康祺健身会所双塔国际店(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华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私教课程费12600元及小孩游泳一对一课程费660元、康复训练课程费1560元,合计148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9日,原告在被告门店前台办理了48节产后修复及塑身的私教课,总费用14400元,被告开具了收据并签订了合同。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因原告甲低不能劳累、运动过量,只约课6次。2019年期间约课,被告私教经理告知原告关节有问题不能过多运动要先进行康复训练,之后原告又微信支付2600元办理了10节康复训练私教课,另支付了1100元给孩子余琬蓉办理了10节一对一的游泳课程,游泳课程还余下6节课。2020年疫情期间,被告未营业,疫情稳定后又装修了三个月未营业。因被告没有做好教练离职、客户交接工作,导致2020年正常营业期间原告多次约课失败。2020年7月,原告在被告系统查课时只查到康复课程剩余6节课和原告的孩子余琬蓉一对一游泳课时6节课,交了14400元办理的48节私教课根本未录进系统。后经过被告销售人员调查后发现原告办理的私教课全部录到了另一会员名下。2021年4月,原告再次去被告门店核对课时才知更换了老板,原告要求查客户私教课签字档案资料,其表示已经移失无法核对。2021年6月,原告带小孩去游泳时发现被告店里已人去楼空。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会员协议》、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5月29日,原告在被告门店前台办理了48节产后修复及塑身的私教课,总费用144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据并签订了《会员协议》一份,载明,入会时间2019年5月29日,可使用12个月(未开通),赠送健身包1个,赠送6个月,入会费1888元。2019年6月17日,原告又向被告购买了10节康复训练私教课,并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微信支付了费用2300元。原告主张为其小孩购买了10次一对一的游泳课,支付了费用1100元,游泳课还剩6节课,但未提交支付1100元的证据。原告陈述被告于2021年6月停业。之后,原告因要求被告退还费用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48节产后修复及塑身的私教课只上了6次课,康复训练私教课只上了4次课。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系被告健身会所的会员,并向被告交纳了相应的私教课程费用,双方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定为原告提供健身服务且已停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未使用的私教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8节产后修复及塑身的私教课费用14400元,原告主张只上了6节课,对余课42节的费用12600元,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节康复训练私教课的费用2300元,原告主张只上了4节课,对余课6节的费用1380元,被告应予返还。上述费用共计13980元。原告主张小孩游泳课程费用660元,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百城康祺健身会所双塔国际店应于本判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李玲私教课程费13980元;二、驳回原告李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百城康祺健身会所双塔国际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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