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鹏、张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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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执496号案件名称
雷鹏、张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雷鹏;张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雷鹏,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人,个体司机,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张雯,女,汉族,1981年4月18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个体户,住清水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1民初907号民事调解书,雷鹏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雯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雯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温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娜娜书 记 员 吴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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