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芳、汪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85执恢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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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恢278号案件名称
张洪芳、汪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张洪芳;汪明;陈朋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芳。被执行人汪明。被执行人陈朋朋。本院在执行张洪芳与汪明、陈朋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5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张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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