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周海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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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448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周海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周海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负责人:龚飞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海明,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海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湘1103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周海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名下并无车辆、银行、公司、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8月9日向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查询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9日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有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周海明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面谈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9日,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面谈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549.87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唐伟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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