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萍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6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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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6184号案件名称
安顺市萍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安顺市萍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6184号原告:安顺市萍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安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H7BD71W。法定代表人:易昌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谦,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3718690Q。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市萍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租赁款支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市萍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市萍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2.80元,减半收取1676.40元,由原告安顺市萍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一 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肖 昌 培书 记 员 龙洪梅(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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