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俞鸿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5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536号案件名称
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俞鸿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俞鸿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536号 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0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848427845L。 法定代表人:陈丽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小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俞鸿飞,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俞鸿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陈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