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4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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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初4539号案件名称
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真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初4539号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赵妍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惠娟,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闫真峰,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真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继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余颖秀书 记 员 董雨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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