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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文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8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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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8771号
  • 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文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文奎;王雪萍;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遂灿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8771号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4572362X。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庆,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欣,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奎,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雪萍,女,汉族,1990年07月01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环路高桥营罗庄村四组(标牌路北)。法定代表人:赵遂灿。被告:赵遂灿,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奎、王雪萍、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遂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晗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8771号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4572362X。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庆,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欣,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奎,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王雪萍,女,汉族,1990年07月01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环路高桥营罗庄村四组(标牌路北)。法定代表人:赵遂灿。被告:赵遂灿,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奎、王雪萍、河南冠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遂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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