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安、欧德君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异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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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异157号案件名称
刘继安、欧德君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继安;欧德君;李荣丹;蒋华林;刘岳;永州市宜德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异15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继安,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湘,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欧德君,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被申请人:李荣丹,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被申请人:蒋华林,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申请人:刘岳,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永州市宜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王茂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安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宜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德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顺红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欧德君、李荣丹、蒋华林、刘岳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人刘继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湘、被执行人宜德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欧德君、李荣丹、蒋华林、刘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请求执行法院追加欧德君、李荣丹、蒋华林、刘岳为(2021)湘1103执1872号案件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刘继安与被执行人宜德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宜德置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查询被执行人宜德置业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发现,宜德置业公司发起人为欧德君、李荣丹二名股东。其中欧德君认缴出资800万元,占股80%,李荣丹认缴出资200万元,占股20%。2020年8月7日,经工商变更登记,目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有四名股东,即为欧德君、李荣丹、蒋华林、刘岳。其中欧德君认缴出资450万元,占股9%;李荣丹认缴出资500万元,占股10%;蒋华林认缴出资4000万元,占股80%;蒋华林认缴出资50万元,占股1%。四名股东均为认缴出资,出资时间为2058年2月6日。现申请人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执行法院追加欧德君、李荣丹、蒋华林、刘岳为被执行人,各自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宜德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复印件):1.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20)第192号《仲裁裁决书》及《仲裁文书生效证明书》;2.宜德置业公司《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3.宜德置业公司章程四份。被执行人称,请求执行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对公司出资采用认缴制,股东可以在一定的年限内出资;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公司资不抵债。2.股东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宜德置业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执行法院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也不能证明宜德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并且宜德置业公司现正在正常经营中;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四、宜德置业公司股东没有抽逃公司出资的情况。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继安与被执行人宜德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是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0日做出的永仲决字(2020)第192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解除申请人刘继安与被申请人宜德置业公司签订的《永州市商铺买卖合同》;二、被申请人宜德置业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刘继安退还购房款人民币16.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购房款16.4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8月11日起计算至购房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申请人刘继安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仲裁费8200元,由申请人刘继安负担200元,被申请人宜德置业公司负担8000元(此款申请人刘继安已垫付,被申请人在履行仲裁裁决时,将仲裁费8000元一并给付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以(2021)湘11执69号案件予以立案执行,于2021年5月19日裁定“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20)第192号仲裁裁决书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以(2021)湘1103执1872号案件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宜德置业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宜德置业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19日做出(2021)湘1103执18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宜德置业公司发起人为欧德君、李荣丹二名股东。其中欧德君认缴出资800万元,占股80%,李荣丹认缴出资200万元,占股20%。该公司于2020年8月7日经工商变更登记,目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有四名股东,即为欧德君、李荣丹、蒋华林、刘岳。其中欧德君认缴出资450万元,占股9%;李荣丹认缴出资500万元,占股10%;蒋华林认缴出资4000万元,占股80%;蒋华林认缴出资50万元,占股1%。四名股东均为认缴出资(实缴出资为0元),出资时间为2058年2月6日。本院现未发现该公司股东有实缴出资。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被执行人宜德置业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宜德公司亦认可各股东均未实缴出资,被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实缴出资到位,故本院对申请人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被执行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欧德君、李荣丹、蒋华林、刘岳为本院(2021)湘1103执187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欧德君、李荣丹、蒋华林、刘岳自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分别在其认缴出资额450万元、500万元、4000万元、50万元范围内对永州仲裁委员会永仲决字(2020)第192号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永州市宜德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刘爱华审 判 员 黄宏清审 判 员 陶小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全秋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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