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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荣华、魏乾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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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978号
  • 案件名称

    侯荣华、魏乾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侯荣华;魏乾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978号申请执行人:侯荣华,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魏乾,男,1988年2月25日生,住丰县。申请执行人侯荣华与被执行人魏乾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特4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魏乾银行存款1111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1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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