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芬、王银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24民初3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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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民初3673号案件名称
陈慧芬、王银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慧芬;王银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24民初3673号 原告:陈慧芬,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王银莲,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陈慧芬与被告王银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慧芬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银莲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8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慧芬、被告王银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具体如下:2013年1月18日分二次借款150000元、2013年8月1日借款30000元、2015年1月18日借款350000元、2015年12月23日借款60000元、2017年1月23日借款50000元、2018年2月25日分二次借款440000元。对上述借款,双方均约定月利率1%,由被告分别出具给原告借条,借款后,被告按约付利息至2018年12月30日。之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银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慧芬借款10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3元,减半收取8766.5元,由被告王银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晓燕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成霓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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