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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传侠、香功夫堡仔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2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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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民初2862号
  • 案件名称

    段传侠、香功夫堡仔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段传侠;香功夫堡仔饭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6民初2862号原告:段传侠,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香功夫堡仔饭(潘集店),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40406MA2P1MWM2M。负责人:曾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传侠与被告香功夫堡仔饭(潘集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传侠在法定期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传侠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秦玉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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