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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怀金、赵小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特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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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特18号
  • 案件名称

    赵怀金、赵小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怀金;赵小丽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特18号申请人:赵怀金,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怀印,男,汉族,1954年4月21日生,现住太和县,系赵怀金的哥哥。被申请人:赵小丽,女,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申请人之女。代理人:高凤揣,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赵小丽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赵怀金与被申请人赵小丽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怀金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 红 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曼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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