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刚、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3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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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3591号案件名称
周刚、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刚;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孙仕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吴畏;戴有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吴德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3591号原告:周刚,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02660792Q。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浦外路9号1幢106室。负责人:刘义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茜,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9017,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成、于涛,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仕富,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843652699,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凯瑞商务楼8楼。负责人:金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维,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624232100,住所地宿迁市阳光华一期3号商铺02号。负责人:郭金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畏,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苏州市砀山县。被告:戴有慧,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相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8377495238,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胥路88号。被告:吴**福,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周刚与被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孙仕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吴畏、戴有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吴**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周刚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刚负担。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亚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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