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知民初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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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知民初113号案件名称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1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合济春天48栋门面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5WWRD7Q。经营者:廖承恩,男,汉族,1981年2月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碧玲,女,汉族,1957年6月2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廖承恩之母。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1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东侧合济春天48栋门面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03MA35WWRD7Q。经营者:廖承恩,男,汉族,1981年2月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碧玲,女,汉族,1957年6月2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廖承恩之母。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吉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胡 婧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丹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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