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友华与上海颖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7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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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7506号案件名称
郑友华与上海颖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郑友华;上海颖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7506号原告:郑友华,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颖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袁琳。原告郑友华与被告上海颖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郑友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友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绍辉书记员 李 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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