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波、永顺县司城山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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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619号案件名称
宋波、永顺县司城山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宋波;永顺县司城山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熊云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619号申请执行人宋波,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顺县。被执行人永顺县司城山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培英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熊云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熊云刚,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波与被执行人永顺县司城山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熊云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顺县司城山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熊云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宋波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装修款294736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给被执行人永顺县司城山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熊云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熊云刚申请执行另案案款65200元,于2021年7月21日兑付申请执行人56529元,于2021年9月27日双方当事人经过清账核算,就本案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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