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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爱芬、芦胜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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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932号
  • 案件名称

    詹爱芬、芦胜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詹爱芬;芦胜利;张贵生;保定市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932号申请执行人詹爱芬,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何辛庄216号。被执行人芦胜利,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园南街163号18-3-401号。被执行人张贵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天威西路竞秀区检察院宿舍1-3-301号。被执行人保定市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保路8号。法定代表人:芦珊,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詹爱芬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贵生、芦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606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缴纳执行费12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3月3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3月3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8月25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五、2021年9月2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被执行财产;七、2021年9月10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将该案的走访、调查结果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八、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保定市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贵生、芦胜利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冀0606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梁 政审判员 杨健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天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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