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松梅、李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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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875号案件名称
池松梅、李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池松梅;李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875号申请执行人:池松梅,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刚,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池松梅与被执行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池松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经查,被执行人李刚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及股票信息。2、经查,被执行人李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李刚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三、到被××人新沂市××街道××西××号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经查,该地址已拆迁,向申请执行人池松梅核实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李刚曾租住于此地址。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五、于2021年9月27日,再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381民初70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史玉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铭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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