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崔香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3民终6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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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终6002号案件名称
李建、崔香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建;崔香;张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3民终6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香,女,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审被告:张峥,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李建因与被上诉人崔香、原审被告张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崔香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仲裁判决执行,由公司进行赔偿。3.所欠被上诉人崔香钱数为公司所欠工资,我与原审被告张峥是因为人情关系不让大家受到损失,故我们以每月每人五百元去补给大家。崔香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峥述称,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崔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4850元,已偿还2100元,剩余共计2275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崔香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215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崔香原系天津市华利融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李建、张峥系该公司的股东。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崔香部分工资未付。2020年4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崔香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利融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并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津西劳人仲调字[2020]第206号仲裁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除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争议事项外其他所有劳动争议事项的补偿费用共计26350元。2.本案上述各项义务双方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任何法律诉讼的遗留问题,且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李建、张峥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每月偿还崔香500元,共计1500元。2021年1月26日,李建、张峥为崔香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天津市华利融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崔香,身份证号6101141995××××××××,2019年至2020年的工资。由于目前公司无力支付,经双方协商,股东张峥、李建承诺欠员工崔香工资,共计人民币24850元整。经证实,公司对上述金额表示认可。股东张峥,身份证号1201031981××××××××。股东李建,身份证号1201111977××××××××。作为公司股东自愿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人将向两位股东主张连带偿还责任。直至还清欠款为止。若债权人崔香因为追偿此债务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连带责任保证人张峥、李建共同承担……张峥、李建在落款连带保证责任人处签字捺印,并留有身份证号码。签署欠条后,李建、张峥自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每月偿还崔香500元,自2021年5月至2021年6月每月偿还600元,截止法庭辩论终结时,天津市华利融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尚欠崔香22150元工资未付。一审法院认为,保证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报账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李建、张峥为崔香签署的欠条,自愿对天津市华利融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欠付崔香的工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崔香主张李建、张峥按照约定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天津市华利融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欠付崔香的工资221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峥、李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华利融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判决:“被告张峥、被告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香偿还天津市华利融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欠付的工资22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被告张峥、李建负担。”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对被上诉人主张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外人天津市华利融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香通过仲裁调解书,确认欠付被上诉人工资等费用,上诉人李建及原审被告张峥,作为公司股东,自愿向被上诉人崔香出具欠条,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认定合法有效,于法有据。现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按照欠条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所作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李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4元,由上诉人李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福群审判员 仝伟奇审判员 刘继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萌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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