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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贤钱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赣07刑更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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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7刑更574号
  • 案件名称

    陈贤钱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陈贤钱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刑更574号罪犯陈贤钱,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康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贤钱犯盗窃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赣中刑执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于2017年9月30日以(2017)赣07刑更11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6月30日以(2019)赣07刑更3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贤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个。本次履行罚金五千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贤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贤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平审判员  何树明审判员  李 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书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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